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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路旅游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水路旅游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水路旅游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亚市水路旅游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旅游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游运输安全,保护水路旅游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水路旅游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水路旅游运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沿海、内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水路旅游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路旅游运输”是指以船舶为载体,在本市管辖水域内开展的经营性水路旅游运输活动。水路旅游运输按照区域分为沿海旅游运输和内河旅游运输。

  第四条 三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旅游运输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路旅游运输管理。

  第五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对经营水路旅游运输的企业和船舶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第六条 申请市内水路旅游运输经营许可,应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申请,经市港航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在本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旅游运输经营活动。个体户不得从事水路旅游运输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市内水路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沿海旅游运输自有船舶运力要达到600以上客位,内河旅游运输自有船舶运力要达到300以上客位。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和船长、高级船员,船长及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客运码头证明或者与客运码头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服务设施。

  第八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数量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配齐。

  (二)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十条 申请经营水路旅游运输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经营范围和运力规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明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四)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适任证书、船员特殊培训证、船员服务薄等从业资历相关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客运码头证明的相关材料或者与客运码头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

  第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受理水路旅游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对企业及船舶的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范围、运力规模、机务和海务管理人员、高级船员及船舶适航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营运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不予许可的,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新增旅游客船运力,应当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机构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如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纳税情况、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办理新增旅游船运力手续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客运码头证明的相关材料或者与客运码头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

  第十四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旅游运输业务。

  第十五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载客,不得超载,不得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第十六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十七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船舶、班次、票价等信息;停止经营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倒卖、涂改、伪造《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九条 经营水路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报送旅游客运量统计报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市游船运输行业协会是本市水路旅游运输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行业自律的社会团体,应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发挥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作用。

  第二十一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南省《海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规范》执行,不断提高旅游船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市港航管理机构每年应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的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核查结论、增加运力及变更经营范围等水运业务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三亚海事局负责对水路旅游运输船舶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船舶进行登记,核发《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负责船员培训、考试的管理工作,给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船员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负责对旅游运输船舶超载行为的监管;根据极端恶劣天气情况和台风季节,及时发布抗风等级控制管理,加强船舶航行的安全监管。对水路旅游运输船舶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旅游部门负责审查水路旅游运输企业旅游经营资质,报省旅游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自主招揽游客,诱骗游客乘船强迫消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路旅游运输企业兼营潜水项目所需海域使用权的审批,查处渔业船舶从事水路旅游运输违法经营行为。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部门或市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对未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驾驶证驾驶或偷开机动船舶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水路旅游运输检查职务的人员进行查处。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通过网络、小广告等手段自主招揽游客,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游客乘船强迫消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的船舶不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或者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及使用活动船牌的行为,依据《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航行、作业、停泊的非法从事水路旅游运输的“三无”船舶,由市公安边防机关依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和《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亚海事局依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文体部门负责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兼营潜水活动的审批和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潜水员、潜水教练员参加培训、资格审查。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兼营潜水项目的行为,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路旅游运输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管理;负责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税务部门负责办理水路旅游运输企业税务登记,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依法纳税进行监督管理。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规范价格行为,查处水路旅游运输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行业市场价格秩序。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经营水路旅游运输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路旅游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水路旅游运输企业擅自搭建码头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在海滩上乱搭乱建的行为进行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办、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船员是指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16-02-1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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