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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果店经营规范的通知

三亚市水果店经营规范

  为进一步净化水果市场,营造诚信、守法、文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三亚旅游市场消费形象。现依据《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规范。

  第二条 从事水果经营必须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区)政府城市发展规划及商业网点布局要求,严禁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条 店面装修装饰,具有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特色。店堂招牌要美观大方,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第四条 经营场所应合理布局,经营区要与生活区应完全分离,并符合食品安全环境条件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必须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水果交易全过程,并将监控记录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包括: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01(市旅游投诉热线)、1231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58(价格举报热线)。

  (三)水果品名、图像对照图。

  第七条 经营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防作弊电子秤,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二)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按时保存监控记录。

  (三)所有销售的水果必须使用政府统一制作的标识签,标签必须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和价格,水果名称要统一标注由农业部门认证的水果学名。

  (四)经营水果要分类摆放,不同种类但外形颜色相似的水果不能放在一起销售,以免误导消费者。

  (五)实行“裸称”制度。经营者销售水果时(含整箱销售的水果),一律以水果净重量进行结算。整箱打包的水果,要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明水果名称、净重量,价格、经营者姓名、店名、地址以及联系电话。

  (六)给消费者提供销售水果的销售凭证,票据要有经营者的签名或盖章。

  (七)必须建立健全商品检验制度,销售的水果必须建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

  (八)在销售水果时,经营者必须如实介绍水果的基本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九)严禁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商业贿赂、强迫消费者购物等行为;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

  (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经营场所不得出现脏、乱、差的现象;必须及时清理场内外垃圾,并将垃圾归桶;防止垃圾杂物堆积,污染环境;不得对周围环境(如沙滩、草坪、海水等)造成污染和破坏,排污应当符合水务、环保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水果经营者利用网络进行水果交易,必须遵循《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规范由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6-02-1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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