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韶关工业园区)工业企业 收费优惠和财政扶持办法》 (韶府办〔2014〕30号)(节选)
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当期面积数计算,当年在韶关市地方税收贡献率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扶持。
(一)税收贡献率达15—30万元/亩(含15万元/亩),其超出合同约定10万元/亩的韶关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30%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等项目。
(二)税收贡献率达30—50万元/亩(含30万元/亩),其超出合同约定10万元/亩的韶关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40%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等项目。
(三)税收贡献率达50万元/亩以上(含50万元/亩),其超出合同约定10万元/亩的韶关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50%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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