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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539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

 

 

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

 

为积极引导集装箱货源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聚集,促进和带动珠西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珠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珠海市及周边地区产业竞争力,有力推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根据高栏港经济区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关于印发提升高栏港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271号)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加大货源吸引力度

(一)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国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港澳航线除外)每航次补贴1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的港澳集装箱驳船班轮航线,航线运营达到每周3班以上的,每航次补贴8000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航线开辟前,船公司与市政府授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签订航线补贴协议。在协议签订后,船公司可以每季度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经审核认为符合航线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证明文件。船公司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按规定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二)对于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省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的船公司,按每年在高栏港经济区的经营量排名给予奖励,排名第一名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二名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其他开通省际航线的船公司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具体奖励等级和金额由市港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根据船公司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的航线航次数、经营量等指标共同核定。每年奖励的船公司不超过5名,奖金总额不超过260万元。

船公司在高栏港经济区经营省际航线时与市政府授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签订补贴协议。在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对符合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的船公司排名,并出具证明文件。船公司可以持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按规定在1个月内发放奖励金。

(三)鼓励珠海港控股集团开通西江集装箱驳船快线。对开通西江集装箱驳船快线的珠海港集团下属船公司每年补贴500万元人民币(该项补贴资金由高栏港经济区财政负责)

相关船公司可以在每年10月份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补贴核准申请。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出具核准证明文件。船公司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一次性发放补贴。

(四)鼓励外贸班轮公司使用高栏港经济区。对进出高栏港经济区的外贸班轮所装卸的集装箱重箱进行补贴,每自然重箱补贴100元人民币。

鼓励集装箱托运人使用高栏港经济区。对通过陆路运输进出高栏港经济区的集装箱重箱托运人进行补贴,高栏港经济区箱源统一按80元人民币/自然重箱,其他地区箱源统一按250元人民币/自然重箱进行补贴。

鼓励从内河或沿海水路到高栏港经济区中转重箱。对在高栏港经济区通过水路中转重箱的船公司,根据其在高栏港经济区中转的实际重箱量进行补贴,每个自然重箱补贴150元人民币。

船公司或托运人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出具核准证明文件。船公司或托运人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五)鼓励大型国有航运企业与珠海市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对已与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大型国有航运企业在高栏港经济区开辟的内贸集装箱班轮航线,每条航线每年补贴200万元,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奖励和补贴。所开通航线必须是经营时间满1年的省际沿海集装箱班轮航线, 航线运营不低于平均每周1班。

前述补贴[第(三)项除外]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48%,高栏港经济区承担52%。本《办法》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市港口管理局根据补贴额度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若当年应兑付的航线航班和集装箱补贴总额超出本《办法》预算安排资金总额(7000万元),补贴标准将同比例降低执行,具体方案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高栏港经济区制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三、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

四、本办法自20128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本办法由市港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2016-02-17)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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