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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反走私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走私活动团伙化、规模化、智能化、专业化,全市反走私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我市坚持以情报为先导,通过加强情报经营和案件侦办,查处了一大批涉走私案件,反走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之前我市反走私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未出台,情报费用、举报奖励等均难以兑付,影响了群众举报走私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走私工作的开展。从近几年的涉走私案件的查办情况看,多数案件线索都来源于群众举报,举报已成为涉私案件查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我市亟待出台反走私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促进广大群众举报走私的积极性。

二、制定的依据与原则

(一)《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二)《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2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奖励条件,规定了举报获得奖励的条件和原则限制等内容。第三章奖励标准,规定了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固体废物、非涉税物品等案件,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不同类别的具体奖励标准,举报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四章奖励程序,规定了对举报人奖励的办理程序,分为通知、申请、审核、发放四个环节。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对举报奖励各个程序的监督办法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等。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及解释责任人。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第一章第四条:“根据打私办提供的线索,海关、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烟草专卖等部门查证属实的涉税走私案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件或者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对非涉税走私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除国家或法律法规有其他明确规定外,由打私办依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根据打私办提供的线索,查处的涉税走私、无合法来源、非涉税走私案件,具体是由办案单位奖励还是由打私办奖励,主要是从查获的走私物品是否具有拍卖价值上区分,一般有拍卖价值的由办案单位奖励,否则由打私办奖励。另外,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也由办案单位奖励,是因为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移交市打私办协调处理后,虽然对办案单位没有拍卖收入,但是从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办案单位依法依规办案的角度出发,不希望办案单位将涉税走私案件降格处理,办成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因此也由办案单位奖励。

(二)第三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中“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解读:虽然《办法》中有“每起案件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但是不代表20万元就是奖励标准的绝对上限,因为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市打私办批准,奖励金不受本办法所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奖励金有可能突破20万元。

(    2016-02-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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