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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制定依据

根据2014年市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2014—2020年)》之《佛山市推动异地务工人员融入佛山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加大计生奖励优惠力度,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关政策,初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待遇。拟调整提高我市流动人口节育奖励标准。

2、主要内容

经研究拟将奖励标准从现在的500元提高到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1日前落实绝育措施的按原奖励标准执行)。

二、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标准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3号),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奖励补助标准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该奖励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加强和改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根据《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佛府办〔2008〕61号),在相同条件下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群众,可享受的奖励标准为不低于3000元的节育奖励金。一方面流动人口节育奖励标准偏低,削弱了奖励本身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与户籍人口奖励标准差距较大,也引起了部分群众的不满和投诉。

为较为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并参考现行我市户籍人口节育奖励标准,我市有必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标准提高到1500元。

三、主要条款解读

1、关于奖励对象的条件

首先是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地不属于佛山市,并且在我市居住满半年。其次是必须符合现行生育政策,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顺产90日内,剖腹产180日内)落实绝育措施。第三是落实绝育措施须在本市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2、申领节育奖励金所需提交的资料

包括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绝育手术证明、填写《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申请表》一式3份。

3、关于实施时间和其他问题

《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它事项仍按《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6-02-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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