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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免收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免的收费主要包括全额属于市级财政收入、不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申请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适用本办法。
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涉及上缴中央、省级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按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不予减免。
政府性基金及依规定缴纳的保证金不予减免,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融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以及由其他来源资金建设市管的公益性项目,包括:
(一)敬(养)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殡仪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非营利性的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机构等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设施、学生集体宿舍和学生饭堂;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设施、学生饭堂、学生公寓及其非经营性配套设施;
(四)体育文化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五)监狱和劳教、劳改设施;
(六)部队(含武警)军事设施;
(七)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八)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市政基础设施。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收费部门(单位)对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收费,接受和处理建设项目单位对收费的投诉。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五条  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一)免收的收费项目: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减收的收费项目: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减半收取。
(三)新建公益性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对象和减免幅度按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执行,即: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对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第六条  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减免: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七条  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实行按实际减免收缴原则。
第八条  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程序:申请减免收费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有关资料(立项批准书或投资计划批复书等)报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相应办理收费减免征缴手续。
    第九条  中央、省政策规定可减免的非税收入的相关项目减免程序按中央、省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以及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属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收费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公布前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关于印发<茂名市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0〕3号)废止。

(    2016-02-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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