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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

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5〕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


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一)积极引进推广近年农业部或广东省发布的农业主导品种,水稻近年的推广面积累计达到10万亩以上,蔬菜近年的推广面积累计达到2万亩以上,其他农作物近年的推广面积累计占全市同类农作物当年播种面积的5%以上,生猪近年的推广饲养量累计达到20万头以上,其他动物近年的推广产量(或出栏量)累计占同类动物当年产量(或出栏量)5%以上的,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

(二)积极推广在本地区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特色明显的优势品种,大宗农作物(统计部门有细化统计面积的)近年的推广面积达到当年同类农作物播种面积10%以上,其他农作物(统计部门没有细化统计面积的)近年推广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的,近年特色畜禽品种推广的养殖产量(或出栏量)占当年同类动物产量(或出栏量)的10%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经济效益提高15%以上的;

(三)积极推广近年农业部或广东省发布的农业主推技术,水稻近年的推广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蔬菜近年推广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其他农作物近年推广面积占全市当年同类农作物播种面积达到10%以上,生猪推广饲养量达到50万头以上,其他动物(包括水生动物)近年推广养殖产量(或出栏量)占当年同类动物产量(或出栏量)达到10%以上,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的;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产品进行综合利用,有推广潜力,能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值,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

    (五)开展农业技术承包,获得大面积增产,引导辐射带动农民应用该项技术进行种植达1万亩以上,经济效益提高l0%以上的;

    (六)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每年开展培训、指导、咨询活动不少于20次,每年培训、指导、咨询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七)在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中有所改进、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 

(八)在推广农业技术的组织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 

(九)在推广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源污染治理、循环农业与可持续发展新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农业源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年减排量下降达1.6%以上的。

第三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30个项目,其中一等奖3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21个。

    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10000元,二等奖奖金为8000元,三等奖奖金为5000元。

    具体评奖标准由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农业技术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负责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奖励资金管理与奖励活动的日常工作。

    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务局、气象局分别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奖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负责本行业申报项目的收集和初评工作。

    第六条  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程序:

    (一)市直所属单位凡符合条件评奖的,按行业分别向市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申报;

    (二)各区、县级市以及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符合条件评奖的,先送各区、县级市以及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市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报各区、县级市以及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农业部门备案。

    市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务、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评审组根据评奖标准对本行业申报项目进行初评,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由市评委会办公室通知。

    第八条  凡获得市、省、部级以上(含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丰收奖”、“星火奖”等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九条  市评委会评出拟授予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名单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对拟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交实名书面异议书;逾期提交书面异议书的,不再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行授奖;有异议的,市评委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异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调查结束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市评委会裁决异议成立的,取消被异议项目的受奖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时间,决定在本年度授奖或下一年度授奖。

    第十条  获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事迹记入获奖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文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1年2月23日印发的《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茂府办〔2011〕7号)同时废止。

(    2016-02-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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