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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临时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作用,向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第六条 政府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公共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提供便利。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家庭:

(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三)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二)因火灾或家庭成员溺水、触电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无法获得赔偿和其他救助,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特殊困难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拒绝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发放救助金。

(一)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突发意外事件救助

1.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金;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0.1~0.5万元救助金。

2.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难救助

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优抚对象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的民政干部代为申请),填写《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低保家庭的,须提交低保证复印件;属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属优抚对象的,须提交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退伍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须提交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等原件。以上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交,以结算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四)申请突发意外事件临时救助的,须提交由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须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没有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对临时救助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并登记在案。村(居)委会受理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资格审核、民主评议等工作。救助对象名单由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申请报镇街民政部门。

镇街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且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镇街民政部门审批直接给予救助,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未通过审核的,镇街民政部门应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镇街民政部门签署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经镇街民政部门审批直接给予救助的,由镇街财政分局从专项救助资金账户先期拨付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在每月20日前,各镇街把直接救助的金额统计报市民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应负担的部分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获准市民政局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市财政局按分担比例将市级应负担的部分于次月5日前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的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申请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金按现行低保金分担比例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分担。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市、镇街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项核算,通过社会化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镇街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完善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委托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抽取部分临时救助对象开展入户调查。

第十九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市民政局责成镇街民政部门终止救助,由村(居)委会协助追回已发放的临时救助金,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骗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灾等各类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月31日止。



(    2016-02-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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