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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

川商审批[2014]337号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纪委):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5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四川省商务厅

2014年10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

心,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本厅:厅长,副厅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巡视员,副

巡视员,厅级干部。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商务厅(以下简称商务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商务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务行政许可,是指商务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商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对本机关和下级商务行政机关实施商务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从事商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权责一致、权责相当以及指导与查处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依法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商务厅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法制工作机构)、商务厅各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 和驻商务厅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厅纪检监察机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依照行政许可开展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商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九条 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并在其法定权限内以商务厅的名义集中实施有关商务行政许可。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两集中,两到位”的工作要求,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集中到商务厅驻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窗口(以下简称厅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将所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的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等统一制作为办事指南后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网、商务厅公众网和厅窗口公示,以方便申请人免费索取或下载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适时按照相关程序对省政府公告的商务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二条 凡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或下放至省级以下商务行政机关办理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不得再继续受理和办理;对于国务院下放至省级商务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按程序及时做好相关承接工作。

第十三条 商务厅实行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制度。 

(一)凡经省政府公告由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须向厅窗口递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向厅窗口递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在厅窗口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申请书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资料。

(三)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正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四)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的,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厅窗口提出申请,或者在收到的上述申请材料上注明收文日期后及时将其转送厅窗口,由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按照本条的相关程序处理。

上述受理程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可要求其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第十五条 商务厅实行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办理制度。

(一)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及时审查核实申请材料,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法律、法规规定须告知直接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

(二)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需要,可与厅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许可事项会审会商工作机制。厅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向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反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会审会商意见。

(三)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授权和规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同时抄送厅机关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机构。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授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被许可人在商务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商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或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商务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商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厅窗口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章的有关程序,依法予以受理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作出不予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被许可人依法需要终止或注销商务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厅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交回行政许可证件(书)。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和审查被许可人的申请,作出予以终止或注销的书面决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办理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商务厅实行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等在加盖“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后,商务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在加盖“四川省商务厅”印章后,行政许可证件在加盖有关印章后,由厅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

厅窗口在送达上述相关文书时应当填制《送达回证》,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收。

第十七条 在办理商务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本厅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听证会由厅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并由其负责人主持,必要时由主管厅长或副厅长主持,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以及厅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听证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报送厅办公室、厅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机构。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商务厅公众网上公布。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商务厅实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商务厅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商务厅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条 厅法制工作机构、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和厅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或者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厅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加强对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和下级商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层级监督检查。

厅法制工作机构在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中,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厅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厅有关职能机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对被许可人从事商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电子数据核查、年度检查、年度审查等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商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为主的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实地核查。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厅法制工作机构、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厅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对厅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厅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和投诉的行政许可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对于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发生行政过错的,厅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其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务行政许可的,商务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商务厅撤销该行政许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布处罚决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商务厅机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经省政府公告由商务厅实施且已进入厅窗口受理、办理的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受理和办理。

第二十九条 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商务厅行政许可通用文书样式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样式)

2、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样式)

3、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样式)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样式)

5、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告知书(样式)

6、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样式)

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8、送达回证(样式)

9、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样式)

 

 

 

 

 

 

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样式)

                                              [年号]  号

 

(申请人名称或单位)     :

  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我厅的职权范围,我厅已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人、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各一份。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样式)

 

项目受理编号:                           川商许不受字[年号] 号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您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我厅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可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商务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给您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承办人签字

 

申办人签字

 

窗口电话

 

投诉热线

 

三、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样式)

 

 

四川省商务厅:

    (申请人名称或单位)向贵厅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我郑重承诺:我(申请人名称或单位)保证我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列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及页码)实质性内容完全真实,绝无虚假和隐瞒。若因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不真实给行政许可机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申请人名称或单位单位)承担。

    特此确认。

 

 

 

 

                      申请人(代理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1、代理人必须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方能代表申请人签署本确认书。

      2、本确认书一式二份,申请人、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各一份。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样式)

                [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1、

2、

3、

4、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10日内补正上述材料。若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本厅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人、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各一份。

 

五、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告知书(样式)

                                [年号]  号

 

(被告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年 月 日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在审查中发现该申请事项涉及你的经济利益。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6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你的书面意见及相应的依据;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相应依据的,我厅将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被告知人、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各一份。

六、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样式)

    [年号]  号

                                       

 

被告知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年 月 日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我厅拟准予(或不准予)该项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7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厅厅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被告知人、厅法制工作机构、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各一份。     

七、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我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理由如下:

1、你(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2、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授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

3、其他法定事由。

你(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对本厅做出的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不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人、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各一份。

八、送达回证(样式)

                                                [    ]     号

 

事   由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人签名或 盖 章

 

 

备    注

(如代收应注明代收原因及代收人签名)

 

 

 

 

九、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样式)

监督机关

名    称

 

监督检查

时    间

 

 

监督检查

人员情况

姓   名

执法证件编号

 

 

 

 

 

 

被许可人

名    称

 

被许可事项

 

监督检查

方    式

 

 

 

 

 

 

 

 

 

监督检查

处理意见

 

 


(    2016-02-2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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