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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长效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安排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等渠道筹集。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等。
  2014年,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调剂1亿元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创业扶持资金。从2015年起,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根据需要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每年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充实市、县(市)区两级创业扶持资金,原则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调剂资金的比例按不低于1:5的标准掌握,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分配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扶持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时,可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补充。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县(市),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将给予适当奖补。
  将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和网络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三)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高校创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区和产学研基地,充分利用各类基地(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微企业成长的场所,与开发区、企业和高校合作,根据就业人口、孵化需求,引入市场化经营合作模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孵化服务。2014年,市本级要建设不少于2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省将按入驻基地(园区)的创业项目数量及孵化效果,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资金,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正常服务的,根据入驻创业项目数量、吸纳就业人数、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孵化效果,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资金。对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费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扩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因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者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提高创办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标准。提高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创业能力培训。将享受免费创业培训范围扩展到毕业学年内有创业愿望的职业院校学生和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积极为其提供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按照国家创业教师培训的有关要求,由省统一组织创业师资培训,相关培训经费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七)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和中介组织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帮扶、创业项目征集等适宜由市场主体运作的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益。
  社会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帮扶创业者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可按每帮扶一个创业者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提升创业就业服务能力
  (八)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整合服务资源,建立综合性创业指导中心;在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窗口。拓展创业服务功能,推行创业服务标准化管理。采取引办、领办、代办等方式,探索“订单式”“超市式”服务模式,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九)提高创新型人才创业服务质量。对来我市创业发展的高端人才,由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协调联络,在场地选择、手续办理、用工招聘、社保衔接、子女就学、创业政策落实等方面提供“一对一”服务。
  (十)健全就业创业信息网络。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为目标,依托就业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现有分散的就业创业信息网络资源,按照全省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应用软件要求,根据基层平台服务需要,给予必要的建设启动资金和维护补贴,尽快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创业信息网络系统。强化公共创业信息服务,完善创业政策信息库、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导专家库,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网上课堂、项目展示、开业指导、手续办理、创业交流等网上服务。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指导团队,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门诊服务、面谈服务、电话服务、跟踪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适当给予专家交通、住宿,场地租赁,项目库维护和网站维护等补贴,按照创业服务专家资质、工作量给予每次不超过1万元的专家服务费,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二)实施创新创业型人才培训工程。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指导工作。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将创业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通过创业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大赛等多种形式,辅助实施创新创业教育。采用专兼职结合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辅导师资队伍建设,积极聘请企业和社会有关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创业导师。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指导,增强其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十三)为创办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按照企业用工需求,积极为企业提供招聘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定向、订单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提供人事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便利,吸引劳动者到小微企业创业就业。
  三、开展有效的创业促进活动
  (十四)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组织、政策、培训、服务和考核体系,提升创建层次和水平,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围绕促进城镇化建设和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综合考虑创业政策落实成效、创业服务培训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市场主体增量及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等因素,建立考核奖补机制。对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的县(市),省将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按每个县(市)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用于补充当地创业扶持资金。对“省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按每个社区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用于补助社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市级充分就业创业社区”(不含“省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按每个社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资金,用于补助社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十五)实施“青年创业引领计划”。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引领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引领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积极投入到创业活动中。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我市创业氛围更加浓厚、创业服务更加完善、创业机制更加健全、创业环境更加优化。
  (十六)开展特色创业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创业论坛,建立高层次创业理论实践交流平台。各级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传媒机构举办有特色的创业大赛、项目展示等创业主题活动。大力培树创业典型,组织创业典型巡回报告。鼓励创业促进协会、创业者联谊会、创业社团联盟等组织开展创业辅导和创业者之间的互助交流活动。
  四、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组织推动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与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加强政策引导、公共服务和环境营造,把鼓励重点群体创业、鼓励二次创业放在突出位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为创业者提供发展空间。
  (十八)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各自职能,放宽创业限制,支持创业发展,千方百计为促进创业开辟绿色通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及时有效的创业服务,严格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财政部门要调整预算结构,合理安排创业扶持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信、工商和税务部门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落实各项自主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跟踪监测和专项检查。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做好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十九)搞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创业政策、创业服务和创业典型事迹,宣传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创新理念,弘扬创业文化,努力营造勇于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    2015-12-1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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