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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最高罚款300万元

新修订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新《条例》有哪些较为明显的变化?记者对此采访了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

据该负责人介绍,原《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由于条例颁布时间较早,有的内容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问题比较突出,而原《条例》没有将此作为规范重点。这次新修订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突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旨在进一步加大对难点、热点价格问题的监管力度。其中,变化最大的就是禁止利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提醒告诫制度这三个方面。

禁止利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些经营者凭借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这种行为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的交易价格,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他们无法根据各自所面临的竞争状况以及成本结构来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使同一商品的不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

针对这些情况,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价格行为: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近些年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针对收费行为乱、群众负担重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多次组织收费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以往单纯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已不多见,更多的是隐蔽性的、变相的乱收费行为。如将属于自身职责的公务活动转移至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依托主管单位的权力,对企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对此,新《条例》第十三条提出,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从而更好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范,依法查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为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实行提醒告诫制度

以往,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局部性、突发性、时间周期短的价格异动需层层上报,最后由省人民政府实施价格干预。而新《条例》提出,为加强事前监督,对可能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提前采取措施。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此规定解决了价格快速反应难以及时到位、难以有效稳定市场价格的问题,为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迅速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另外,新《条例》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可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可进行舆论监督。

(    2015-12-1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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