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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与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审定、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三)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
  (六)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其他需要作出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群众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决策实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第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他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提出决策

  第六条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州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州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州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州政府工作部门向州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州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州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州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后,由州长确定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决策方案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组织工作。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决策依据、理由和基本情况说明;
  (三)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召开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州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州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论证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公正诚信,能够客观、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生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提出专家组建议人选报州政府确定;
  (二)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保证论证时间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将专家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州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有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环境生态、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完善部门调研、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予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决策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州政府研究。
  第二十六条 州法制办公室负责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向州法制办公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包括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和听证情况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州法制办公室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向会议提交决策方案,说明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情况;
  (三)州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六)州政府办公室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州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州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需经省人民政府、州委批准或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请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州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全面、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州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州政府办公室适时组织决策执行部门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州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决策或修正决策方案的,经州长批示同意,提交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州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四十一条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向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记录并回复;对不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执行部门拒绝、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0日州政府发布的《临夏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州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临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网    2016-03-07)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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