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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正确开展信息化建设,按照《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千企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北辰政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辰区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本区企业实施的,并经过验收的具有示范效应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北辰区工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工经委”)负责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并会同北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北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进行项目的认定、审核、验收及资金兑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的示范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年以上,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市及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3、示范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5、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三章 项目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重点支持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产品或装备数字化、智能化,建立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示范项目。


  1、生产制造类:行业中应用到DCS(智能控制系统)、FCS(现场总线控制系统)、MES(制造执行管理系统)、CAM(计算机辅助制造)的项目;

  2、管理类:积极推广运用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关系管理)、CAD(计算机制图系统)、PDM(产品数据系统)和现代物流管理系统的项目;

  3、电子商务类:企业应用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电子商务模式的项目;

  4、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产业新产品开发;

  5、其它企业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资金专款用于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七条申报示范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天津市北辰区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2、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及发票;

  6、项目承建单位相关资质文件(比如双软认定证书,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等文件);

  7、天津市北辰区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2);

  8、信息化项目的全套验收资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申报书由所在镇、园区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工经委。区工经委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确定拟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并核定资助额,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工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区审计局负责对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工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北辰区政务网    2016-03-1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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