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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40号)及《上海市关于金融机构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09〕37号),主动对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优化金融产业格局,提升金融集聚度与能级,打造静安跨国金融功能区,特制订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第一条 紧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转型提升新阶段, 紧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新机遇,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区域金融业持续稳步发展。坚持差异化发展战略,凸显跨国金融特色,打造静安跨国金融功能区,着力建设外资金融试验区和创新金融实践区,推动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服务经济,促进区域产业联动发展。


二、重点领域


第二条 支持外资资金管理总部、投资总部及总部结算中心等机构入驻静安区发展,支持代表处等机构隶属的外国(地区)企业通过翻牌或新设等方式成立新的运营性公司。


第三条 支持外资证券(含期货)、外资拍卖、外资典当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以及外资律师事务所、外资评级及外资管理咨询等金融相关专业服务业机构获得国家及市级部门在政策创新上的先行先试资格,巩固和扩大创新实践成果,并带动其他企业入驻静安区发展。


第四条 支持外资知名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信息服务等金融业务试点,支持外资知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协助企业参与市级部门的各类金融创新试点,协助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DLP)等创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上海房地产信托基金试点。


第六条 鼓励金融与互联网、文化等业态的融合发展,推动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品牌文化金融机构在静安区的聚集与创新,支持有经验、有影响、有实力且有信誉的境内外机构设立互联网金融创新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和金融服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静安区发展。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设立下属持牌金融机构或新型金融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充实国有资本实力,积极开展各类金融创新,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股权投资企业等金融机构。


三、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于新引进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区相关专题会议认定,税务登记在静安区的,符合前款第二至七条的各类金融机构,参照市级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1.开办补贴。按上述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根据对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2.租房补贴。对上述各类金融机构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每天8元租金的30%标准(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年给予租房资助,期限三年。


3.发展扶持。对于入驻静安区的上述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其规模、区域影响力、集聚带动效应、股东(发起人)资质及实力等指标综合考虑,经认定,在企业发展和人才激励等方面制订对应的扶持政策。


4.新引进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的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及大型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营运中心,可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执行。


第九条 对已入驻的金融机构,鼓励其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发展能级,经认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扶持。


第十条 设立静安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纳入区域产业发展资金总体安排,对相应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扶持或奖励:


1.扶持新引进的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已入驻的各类金融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发展能级,不断扩大金融业对区域经济的综合贡献。


2.探索设立静安金融业发展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符合区域定位的金融机构入驻发展,促进静安区金融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与完善。


3.奖励对静安区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促进区域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并协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金融监管部门与市级部门的有关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市、区两级组织的各类专项资金申报及相关评选活动。协助符合条件企业申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上海金融创新奖”,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


第十二条 对于在国家层面争取重大金融突破或金融创新的内外资企业,将大力协调有关方面,为企业取得突破或创新提供全方位支持。对于金融机构在业界取得的重大成就,经静安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制订和完善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及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对于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等各类交易市场上市融资、挂牌交易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扶持。鼓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创新。充分利用各类展会、专题活动、网络平台等手段,促进融资创新与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 探索打造静安特色金融主题楼宇,形成楼宇金融的主题品牌,吸引相关机构在静安区集聚发展,实现合理梯次布局。探索与区内相关楼宇建立金融招商联动工作机制,整合区域楼宇资源,增强楼宇的金融发展能级,满足各类金融机构实际需求。


四、人才激励


第十五条 制订静安区金融人才发展方案,激励和服务金融人才致力于开展金融创新实践,集聚、引领和培育更多金融高端人才,体现金融人才社会价值,提升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促进人才、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1.积极推荐区内各类金融优秀人才参与静安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中青年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及各类国家级、市级人才评选。对获评者给予相应配套政策及“人才护照”等服务支持,优先保障金融人才发展需求,营造尊才、爱才、惜才的人才发展环境。


2.对为静安区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在经认可的金融突破或创新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负责人和核心骨干,经静安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于重点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获评相关人才荣誉的优秀金融人才,在人才引进、夫妻分居调沪、居住证办理、医疗保健、子女就学、文化生活、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等方面给予便利。


4.搭建金融人才教育培训平台,充分利用市、区两级金融教育培训资源,支持金融人才提升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鼓励区内金融机构营造开放、宽容的金融人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各种金融专业岗位,开展各类专业培训,为金融人才的事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五、优化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统筹协调,把握创新发展先机。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及各类金融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机制,争取重大金融项目和改革创新政策落地静安,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智库加大对区域金融政策和金融创新领域的前瞻性研究,为金融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鼓励知名金融社会组织入驻静安区开展各类项目,并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七条 激发创新活力,实现标杆引领和差异化发展。主动争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先行先试,深入推动区域金融业创新发展。鼓励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进行对外投资和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双向外币资金池试点,推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人民币境外借款、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在静安试点及实施。鼓励并协助内外资知名企业主动开展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的各项金融创新工作。


第十八条 促进信息融通和资源优配,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搭建综合交流平台,引入金融高端社会组织并形成合力,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金融家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等专业服务,促进区域金融业发展,同时发挥金融业对服务业的促进作用。加强媒体协作,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 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区域金融有序稳定发展。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金融产业扶持政策与金融机构诚信挂钩,探索“黑名单”管理,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加强部门联动,提升服务能级。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投资办、区金融办、税务静安分局和工商静安分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实现在促进金融业深化发展上的无缝衔接;争取市级部门更大支持,在企业设立、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全程服务。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静安区政府网站    2016-03-15)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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