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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委发[2012]14号),为了完善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金融服务、商贸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的政策聚焦,对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区的重点企业进行产业扶持,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一)申请条件

    1、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2)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3)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3、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上市公司总部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

    (二)扶持标准

     1、开办资助。对在本区新注册的投资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资助。其中,经认定为国家级地区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经认定为上海市投资性地区总部的给予600万元。开办资助自注册本区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2、购(租)房资助。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闵行区内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闵行区内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30%,连续六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购(租)房资助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运营奖励。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对年度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和相关镇(街道)联合审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主要用于研发投入、购买设备、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由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发放。对于本市外区县迁入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产生增量以后再给予运营奖励。

    4、人才补贴。除享受闵行区现有人才扶持政策外,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个人对本区的贡献程度,经区经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和相关镇(街道)联合审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由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发放。

    5、国内企业(地区)总部、上市公司总部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新落户闵行的,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可参照上述政策第2、3、4条执行。

    6、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二、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一)申请条件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务楼宇;已投入运营的三年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存量商务楼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厂房(区)。

    (二)扶持标准

    1、对新建商务楼宇,由楼宇所在镇、街道与运营主体就提升楼宇品质、提高贡献率、属地率等签订“共同发展”协议,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对达到协议目标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2、对存量商务楼宇,对本区贡献连续三年增长在15%以上且第三年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3、对旧厂房(区)改造提升为各类产业园区的,改造资金投资超过2000万元、改造后行业集聚度和税收属地率达到70%以上或获评市级产业园区称号的,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改造资金补贴。补贴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三、鼓励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吸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集聚

    1、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

    2、扶持标准

    对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的扶持标准,按《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本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1]49号)执行。

    (二)鼓励产业与金融对接

    1、申请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吸引到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投资款全部到位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吸引到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闵行区企业,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60万元。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三)鼓励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

    1、申请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交易的闵行区企业,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四)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1、申请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成功上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上市成功的企业,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五)其他

    对新成立或引进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关于印发闵行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财[2009]12号)执行。

    对新成立或引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关于印发闵行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闵财金[2011]1号)和《关于印发〈闵行区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闵财[2011]5号)执行。

对在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72号)执行。

    四、支持现代商贸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新引进的商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内店铺开业率达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2、新获评的商业特色街、示范社区的商业街区。

    3、新获评上海市三星级以上标准化菜市场称号的标准化菜市场。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试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限时菜场”。

    (二)扶持标准

    1、对符合上述第1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视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度,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和相关镇(街道)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奖励,由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2、对符合上述第2条的获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商业特色街、示范社区的商业街区运营主体,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补贴。补贴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3、对符合上述第3条的标准化菜市场,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菜市场30万元,四星级菜市场50万元。对符合上述第3条且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限时菜场”,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和相关镇(街道)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五、鼓励发展旅游业

    (一)申请条件

    1、四星级以上酒店、闵行区特色、精品酒店的业主方或管理方。具体为:

    (1)注册在闵行区内,获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的业主方。

    (2)与注册在闵行区内的酒店签订年限在10年以上管理合同的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

    (3)注册在闵行区内,获评我区特色、精品酒店的酒店管理方。

    2、获评国家3A、4A、5A级的闵行区旅游景区(点)。

    3、注册在闵行区内的旅行社,具体为:

    (1)上年度在本区纳税的旅游业务收入达到指定额度的旅行社。

    (2)获评上海市3A级(含3A级)以上旅行社;符合闵行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且获评“闵行区特色、精品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

    4、在闵行区内挖掘本地区历史文化、组织开展特色旅游节庆活动、并经审定获评为“银牌”以上的活动组织单位。其中,申报“银牌”的旅游节庆活动须在闵行区内连续举办二年以上(含二年),申报“金牌”的旅游节庆活动须在闵行区内连续举办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扶持标准

    1、对符合上述第1条的:

    (1)对评定为四、五星级的酒店,在获评当年起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局联合审定后给予酒店业主方奖励:四星级酒店50万元,分两年按60%、40%比例发放;五星级酒店1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奖励从次年起根据星级酒店复核结果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凡发放期间,被降星或者摘星的,停止奖励。签订管理合同的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在其实际运营后,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局联合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开业补贴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2)特色、精品酒店正式运营并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局联合审定后当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开业补贴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2、对符合上述第2条的:对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点),在获得资质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补贴:3A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4A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A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旅游景区(点)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对外宣传和生产安全等方面。补贴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局联合审定后,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3、对符合上述第3条的:

    (1)对经市旅游局认定的3A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旅游局认定的4A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旅游局认定的5A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获评“闵行区特色、精品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获准开展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在获得许可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2)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指旅游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旅行社,根据其对闵行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和相关镇(街道)联合审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由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发放。

    4、对符合上述第4条的:经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和专业评审机构联合审定后,对获得“银牌”旅游节庆活动的,给予活动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金牌”旅游节庆活动的,给予活动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六、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一)申请条件

    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平台。

    (二)扶持标准

    对经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平台,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七、支持发展服务外包

    (一)申请条件

    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扶持。扶持资金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八、鼓励招商中介服务机构

    (一)申请条件

    与闵行区相关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并成功引进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的专业招商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相关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成功引进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的专业招商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相关企业,按其引进企业前三年对闵行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九、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国际医疗和国际教育产业。

    相关扶持标准分别由区财政局、区文广影视局、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推进办和国际教育中心推进办另行制定。

    十、附则

    (一)操作流程

    1、企业向区经委提出申请,填写《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区经委收到企业《申请表》后2个月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并听取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意见后,将预审意见报区政府。

    3、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相关企业或单位。

    4、区经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理地点

    区经委现代服务业科:沪闵路6558号521室,电话:64131790,邮编:201199。

    (三)执行期限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1、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2、凡注册和纳税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闵行部分)和紫竹高新区内的企业按各自园区相关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的扶持政策。

    3、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闵行区政府    2016-03-1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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