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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本区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0号)提出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的意见,为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原参加“镇保”、“农保”等社会保障的残疾职工向“城保”过渡,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集中就业的稳定发展,保障残疾人稳定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对象
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合格的嘉定区社会福利企业。
二、补贴标准
嘉定区社会福利企业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所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按月支付劳动工资,并为其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残疾职工年度平均人数给予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残疾职工“城保”与原“镇保”的缴费差额的30%计算。
三、资金来源
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财政资金支付。
四、审批程序及资金使用
(一)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向区福利生产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情况明细表》、《福利企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核定表》等材料。
(二)由区福利生产管理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福利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将补贴资金直接下拨福利企业。
(四)福利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区民政、残联、财政和人社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福利企业使用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补贴期限
从2012年4月起实施,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合格后兑现,补贴期限三年,具体操作办法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区福利生产管理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和本市出台新的政策,本意见相应调整或终止。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嘉定区政府    2016-03-1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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