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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按:为了加强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近日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9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联合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建立健全我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减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由必要对《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一是近年来发生的上海“11.15”静安区特大火灾事故、吉林“6.3”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广州“12.25”建业大厦特大火灾事故和天津“8.12”滨海新区特大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我市也存在类似问题。二是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进行了修订, 强化了有关消防责任制的规定;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实施消防责任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并规定了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措施;国务院在每年的消防工作考核中也要对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专项考核。三是原办法与修订后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新出台的有关规章规定不一致,未全面体现上位法的精神。
    二、立法内容
    此次公布的《办法》从三个方面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一是突出了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二是对政府和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修改、补充和细化;三是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了细化和补充。
    (一)突出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消防法》和《意见》精神,在消防责任体系中,单位对自身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负责。修订草案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规定,以及《意见》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规定,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一是明确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二是将单位划分为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对三类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明确了六类特殊主体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二)补充细化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意见》对政府和部门职责,特别是领导人的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据此,《办法》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同时,还从三个方面对政府及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一是对区县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二是根据部门的不同性质,将部门划分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三类,分别对三类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三是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细化了公安派出所职责,将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内容纳入乡镇、街道消防工作。
    (三)明确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为确保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也将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纳入了考核范围。因此,《办法》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明确了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措施。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阅。

(    2016-03-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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