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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科技创新扶持工作,根据《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扶持办法中各种扶持奖励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实行科学的评审奖励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扶持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扶持奖励对象是指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扶持奖励 (一)按照企业年研发经费投入、研发经费投入占总产值的比例、在有效期内的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指标计算分值作为排名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产值以区统计局年鉴(或年报)数据为准,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以企业提供的销售发票为准。满分100分,分别按以下4个指标计算得分: 1.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从高到低排名,分值25分,排名位次低一位扣减1分; 2.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总产值的比例从高到低排名,分值30分,排名位次低一位扣减1分; 3.按企业有效期内的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从高到低排名,分值25分,排名位次低一位扣减1分; 4.综合评定20分,由评审小组成员综合评分。 (二)获得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对已经获得过扶持办法中同类奖励的不再奖励; (三)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对已经获得过扶持办法中同类奖励的不再奖励。 (四)获得市级以上部门新认定命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但对已经获得过扶持办法中同类奖励的不再奖励; (五)获得市科委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企业,但对已经获得过扶持办法中同类奖励的不再奖励; (六)获得市科委命名的市级科普(科技示范)基地的企业,对已经获得过扶持办法中同类奖励的不再奖励; (七)获得市名牌产品协会授予的重庆市知名产品、重庆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对已经获得过扶持办法中同类奖励的不再奖励; (八)获得市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对已经获得过扶持办法中同类奖励的不再奖励; (九)以股权、期权引进的人才在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引进的“两高一博”和高级管理人才与技术技术骨干且缴纳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首套住房契税的企业; (十)新建博士后工作站、引进博士或实习博士生的企业; (十一)对鼓励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十二)经科技主管部门选派的且服务成效显著的市级科技特派员。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扶持奖励须提供申报奖项对应的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綦江区创新发展企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或《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或《重庆市綦江区科技特派员奖励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3份;; (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第四章 程 序 第八条 成立“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工作评审小组”,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和区科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区教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科委,负责扶持奖励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每年召开一次科技创新大会,表彰奖励在创新驱动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受理时间:以评审小组办公室当年通知申报奖项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的扶持奖励事项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拟奖奖项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后报区常委会议审议,区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奖项公示15天,公示期满后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奖项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向评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小组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綦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綦江府办发〔2014〕58号)同时作废。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