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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白公街道古井村六组、九蟒村六组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为实施忠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白公街道古井村六组、九蟒村六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126日以渝府地〔201653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白公街道古井村六组、九蟒村六组集体农用地0.1944公顷(其中耕地0.06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报告。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其土地用于实施忠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地〔200826号)《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和《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忠府发〔201337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该宗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忠县国土房管局拟订,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忠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忠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和白公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忠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和白公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事宜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发布后,抢搭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忠县人民政府

 201639

(    2016-03-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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