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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市场,规范综合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彭水委办发〔201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产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租赁、广告位、冠名权等市政设施资源、交通资源以及政府所属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BT(建设移交)或BOT(建设经营移交)项目等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坚持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服务优质、监管有力、廉洁高效的综合交易统一市场。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主要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具体负责县公管委的日常事务,牵头制定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制度等,统筹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受理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作为全县统一的综合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高效服务,负责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鉴证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

第二章  交易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交易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登记、交易文件发布、资格审查、评标(审)委员会(小组)组建、招标、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宣布中标结果等活动(县级监督项目),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8.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9.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10.体育、旅游等项目;

11.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12.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13.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14.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15.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16.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17.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18.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19.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20.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21.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22.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3.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2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范围包括: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出让转让范围包括:

1.国有产权出让、股权转让;

2.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和定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等转让和出让;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公有房屋、门面租赁;

4.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资产拍卖;

以上产权交易活动除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南产权交易分所彭水支所交易外的所有项目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范围包括: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

2.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后重新出让(租赁)的;

3.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它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4.依法批准减交、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7.采矿权和河道采砂权出让。

第六条  招标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法人拟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对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法定理由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属县上重点项目的,县政府同意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以批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第八条  建立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招标文件会商制度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由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确认。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以及能源、民航、机电设备和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实施监督;县经信、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林业、市政园林等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投标场地、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公示招标投标结果,出具交易鉴证证明;负责提供综合评标专家的抽取及其它服务。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管理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负责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公开交易文件。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建立地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和拍卖公司名录库,聘用时从中随机抽取;发布交易信息;接受竞买申请;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资料初审、上报审批;提供交易场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提供评估、审计和拍卖机构随机抽取服务;公示交易结果,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交易管理

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分别依法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产权出让转让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 

县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国有产权交易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意向性登记;提供拍卖公司随机抽取服务;提供交易(竞价)场地;会同相关部门对受让方资格审查;组织拍卖(竞价)活动;公示拍卖(竞价)结果;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协调做好相关交易合同的审查、签定、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县财政局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审核确定采购方式;负责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提供评标(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受理供应商登记;提供交易场地;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BTBOT项目管理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保证金管理

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一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文件发布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文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会商后发布。

第十六条 交易信息发布媒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租赁)等综合交易信息应在市级指定媒介上发布,同时在重庆市彭水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psggzy.com)上发布。

第十七条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价管理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限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或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评审的工程预算价作为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不能高于项目投资概算。最高限价应报县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项目,因增加工程量或改变设计新增投资超过中标价10%以上的,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所增加的工程量和增加的投资不得进入结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黑名单制度。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本县综合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取消其在本县内参与综合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投资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计划、国有产权出让转让方案等获批后3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抄送县交易中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县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交易活动各方在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通过采取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依法对综合交易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交易活动的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综合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按相关程序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将作相应修订。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彭水政府网    2016-03-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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