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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简要说明


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结合酉阳实际,制定本禁投清单。

二、禁投清单包括禁止和限制两类目录。禁止类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或需要淘汰的,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以及按照《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中明确不得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三、本清单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内外资企业投资。凡是列入本清单禁止类项目,全县境内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规划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凡是列入本清单限制类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准入。凡违反规定批准其进行投融资建设或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清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情况,将适时进行调整。

五、全县范围内禁止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新建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备标准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

(四)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五)禁止新建烟花爆竹等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民爆类工业项目。

(六)禁止新建或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等水污染重的项目。

六、全县范围内禁止投资开发的区域

(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核心区进行投资开发。

(二)禁止在水源涵养地、自然风景保护区等核心区域进行旅游开发。

(三)县城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禁止投资燃煤电厂、水泥、钢铁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对这类新建项目应在主导上风向20公里外、其他方向5公里外布局。

(四)全县畜禽禁养区范围为:县城规划区控制范围内,各个乡(镇)集镇规划区内,饮用水源地,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1000米内的陆域,乌江画廊沿线1000米内的陆域,文化、教育、科研区1000米范围内,主要出境公路干线、渝怀铁路、渝湘高速公路沿线500米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畜禽养殖项目。

(五)全县划定的重要旅游景区(含规划的重点开发景区)内禁止投资易破坏生态植被和生态环境的项目,景区范围内禁止投资工业项目。

七、其他

(一)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

(二)限制占地规模过大的产业项目。

(三)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行业、项目

处理方式

一、林业


其中

1.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2.松脂初加工项目。

二、畜牧业

畜禽禁养区淘汰

三、渔业

严禁在库区干支流回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网箱养殖

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其中

1.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中

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六、农副食品加工业


其中

1.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3.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4.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建设项目;

5.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七、食品制造业


其中

1.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3.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八、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其中

1.酒精、白酒生产线;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九、烟草制品业


其中

卷烟加工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纺织业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三、纺织”第6―17项等纺织品生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十一、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其中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十二、造纸和纸制品业


其中

1.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禁止新建、扩建

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

3.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十三、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其中:

单色金属板胶印机。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淘汰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四、石化化工”第2―12项及“十六、民爆产品”第1―4项等化学原料及制品生产;

禁止新建、扩建

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15、16、19项等日用化学制品生产。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十六、医药制造业


其中

1.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3.青霉素G、维生素B1等限制类药物及药物制剂生产;

4.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5.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6.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7.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8.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三、纺织”第1―5项等化学纤维生产。

禁止新建、扩建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1、3―5项以及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等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橡胶制品及生产装置。

禁止新建、扩建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禁止新建、扩建易破坏生态植被的建材工业项目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九、建材”第1―13项及“十一、机械”第10―13项等材料及制品生产;

禁止扩建

2.机立窑生产线(2015年底前淘汰);

淘汰

3.平拉和格法玻璃生产线(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熔窑规模在500T/D以下且不满足平板玻璃准入条件的小浮法玻璃生产线。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其中

1.普通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单机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在线热处理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淘汰

2.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

禁止新建、扩建

3.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六、钢铁”第1―20项等钢铁加工生产线及装备。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七、有色金属”第1―8项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

禁止新建、扩建

2.160KA以下电解铝生产线。

淘汰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淘汰电镀项目

其中

1.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2.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3.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

4.含铅和含镉钎料;

5.含铅粉末冶金件;

6.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2、16―19、21―23、28、29、31―33、36、37、40―43、47、48项等通用设备制造。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10、13、46、51―55项及“十五、消防”第1―8项等专用设备制造。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其中

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

3.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其中

1.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

淘汰

2.2年无生产订单、无生产场地、无岸线的船舶生产企业。

淘汰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其中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4、15、24、25、44、50项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禁止新建、扩建

3.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二十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其中

1.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3.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二十八、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中

1.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7、8项等电子秤、电子衡制造。

二十九、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其中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2.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三十、批发零售业


其中

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和农副产品等大型批发市场。

除省际边贸市场以外禁止新建占地规模超过100亩的专业市场。

注:1.“淘汰”――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已有该类企业全部关停或置换到其他区域。    2.“禁止新建、扩建”――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该类企业禁止扩大规模。    3.“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该类企业可以就地进行改造升级。4.“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本区域内不得单独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该类企业可就地进行改造升级,也可接受来自其他区域的该类项目进行改造升级。


酉阳自治县产业投资禁投区域

序号

名称

处理方式

一、自然保护区


1

大板营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投资开发。

2

土坪河大鲵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投资开发。

二、风景名胜区


3

乌江画廊风景名胜区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三、森林公园


4

桃花源国家森林公园(桃花源5A级景区)

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5

巴儿盖国家森林公园

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6

青华山森林公园

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7

翠屏山森林公园

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8

伏龙山林场

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9

青华林场

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四、重要景区


10

桃花源5A级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11

龚滩古镇4A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12

龙潭古镇4A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13

酉水河3A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14

阿蓬江3A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15

南腰界2A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16

毛坝乡村旅游区(2A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17

金家坝2A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18

石泉庙寨2A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19

菖蒲盖至龙头山景区

核心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20

山黛沟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21

笋岩大峡谷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22

木叶河景区

景区内禁止工业投资。

五、湿地公园


23

酉水河湿地公园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24

阿蓬江湿地公园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六、重要水源地及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地


25

小河源头水保护区(花田乡至铜鼓乡段)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26

董河源头水保护区(宜居乡楼底村至宜居乡董河村)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27

一两丝河源头水保护区(万木乡赵家沟至万木乡新明)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28

后河源头水保护区(毛坝乡天仓村至毛坝乡源头下3公里)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29

龙潭河酉阳源头水保护区(龙潭河源头至泔溪镇泔溪村)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0

冷水河源头水保护区(涂市乡胜利村至涂市乡老基潭)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1

四道水河源头水保护区(偏柏乡源头红马沟至偏柏乡偏柏村)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2

多碧河自然保护区(麻旺镇龙坝村源头至麻旺镇加强村)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3

酉阳河上游饮用水源区(黑水镇至平地坝水库)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4

酉阳河下游饮用水源区(桃花源镇泉孔出口至泉孔出口300米)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5

鱼泉河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木叶乡源头至河口)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6

李子溪饮用水源区(李溪镇李子溪至河口)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7

小坝河饮用水源区(小坝河源头至河口)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8

冷水河饮用水源区(涂市乡老基谭至麻旺镇平旦村龙潭河入口)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39

王家河饮用水源区(板溪乡三角村至龙潭镇杨家寨龙潭水库)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40

井岗河饮用水源区(源头马兴洞至龙潭镇井岗水库坝址)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41

大江溪河饮用水源区(杨家溪源头至后溪镇酉水河入口)

核心区禁止投资开发。

七、畜牧禁养区

区域内禁止投资畜禽养殖业。

八、县城城市规划区

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禁止投资燃煤电厂、水泥、钢铁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印发

(    2016-03-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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