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建设用地(含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就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建设用地(含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保定市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因村庄改造需对集体建设用地(含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安置补偿条件,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根据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违法(章)建筑、私搭乱建一律不予补偿。
(一)实物安置。依据宅基地证上登记的面积,原则上0.3亩(含)以下的,按“有一返一”进行安置补偿,超出0.3亩以上的部分,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安置补偿标准,但全村所有安置补偿住宅面积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占地面积之和。宅基地上房屋未超出实物安置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实物安置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折旧后给予补偿。
规划设计安置房套型面积与补偿安置面积不一致的,对超出或不足的面积,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制定补缴或补偿费用标准,补偿方案有明确约定的不在此列。
(二)货币补偿。一是按照实物安置确定的安置补偿面积,乘以安置房回购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安置房回购价格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参照项目周边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市场交易情况,结合项目周期、区位、楼层、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评估后公布。二是按照应安置面积减去实际安置面积后,剩余安置面积乘以安置房回购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地上建筑物超出实物安置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折旧后补偿。
(三)其它补偿。城中村项目村闲散地、村集体资产(村企业、学校、村委会等)、临时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奖励等,均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四)支付方式。被征收人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签订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安置款及奖励、补助等费用。
三、其他
(一)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合法安置补偿,但对于个别漫天要价、影响项目进度,损害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要通过司法渠道依法依规进行解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辖区政府(管委会)在本意见框架内,制定适用于辖区 (管委会)的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指导意见。城中村项目启动前,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村落占地、村民宅基地占地、村庄土地资源、城市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安置补偿方案,报市城改办、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4日
( 2015-12-1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